直接回答:猫粮配料表里没有一个统称「诱食剂」的法定分类名,看到「诱食剂」「适口性」这类词不能直接判断它属于原料还是添加剂。先看具体名称落在哪一栏: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按标签规定第六条应在原料组成标为「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口味增强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在添加剂组成按类别名称标示。名称、栏位和目录条目要一起核对。
本文按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2026年修订后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相关规定核读;示例只作目录示例,不指向任何产品的实际添加或功能效果,也不推荐品牌。
先看两栏:原料组成还是添加剂组成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规定,标签上要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原料组成应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各种饲料原料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
同一条还规定,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另一条专门规则是: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所以,「诱食剂」不是标签法规层面统一的法定类别名;它可能是行业或宣传用词,也可能指向某一类别或复配产品的俗称。判断时先看具体名称、所在栏位以及它对应的目录条目,不能只凭这三个字下结论。
| 位置 | 可能看到的写法 | 能说明 | 不能说明 |
|---|---|---|---|
| 原料组成 | 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 | 按第六条,以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的调味产品在此栏用指定名称 | 具体添加量、功能、对某只猫的效果 |
| 原料组成 | 动物水解物(如鸡架酶解浆、鸡架酶解粉)、酿酒酵母提取物 | 对应《饲料原料目录》9.3.5、12.2.7的原料条目 | 是否用于诱食、实际加入量、功能 |
| 添加剂组成 |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可只写类别名)或具体品种名 | 使用了该类别或该具体品种的饲料添加剂 | 具体添加量(除声称规则要求外)、功能强弱 |
| 产品名称/正面 | 「×味」等风味声称 | 风味指向 | 对应原料含量;不等于含诱食剂或调味物质 |
这张表只解决「在哪里、叫什么」;它不能回答「加了多少、起什么作用」。标签通常不提供这些信息,需要另向厂家核对。
原料目录里的两个名字:动物水解物、酿酒酵母提取物
根据2026年第1028号公告修订后的《饲料原料目录》9.3.5「动物水解物」:洁净的可食用动物的肉、内脏、器官和组织经研磨粉碎、蒸煮、压榨、水解等工艺获得的产品,可以是液态、半固态或经加工制成的固态粉末;原料应来源于同一动物种类,新鲜无变质或经冷藏、冷冻保鲜处理,除不可避免的混杂外,不得含有蹄、角、牙齿、毛发、羽毛及消化道内容物,不得使用发生疫病和含禁用物质的动物组织;产品名称需标明具体动物种类、组织器官和物理形态,如:鸡架酶解浆、鸡架酶解粉;该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水产饲料使用。
《饲料原料目录》12.2.7「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
2013年第2045号公告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时明确,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因此,看到「酿酒酵母提取物」应先回到原料目录条目理解,而不能仅凭名称把它当成添加剂或诱食剂。
这两个都是原料条目。即使某个名称出现在某款产品的原料栏,也不能据此推断它在该配方中就是用来调味或诱食的,更不能推断添加量;实际用途与用量要问厂家。目录里的「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水产饲料使用」是适用范围说明,不是「所有猫粮都在用」的证明。
2026年目录修订还涉及旧标签过渡: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67号(2026年9月28日)设过渡期至2027年5月31日。2027年6月1日以后生产或进口的产品,标签原料组成应与修订后目录一致,旧版标签不得使用;2027年5月31日前继续使用旧标签的,含已删除品种或类别应粘贴覆盖、不得在标签或包装上出现该名称,仅名称变更且其他标示合规的可继续使用;此前生产或进口的旧标签产品可在保质期内销售。
添加剂目录里的「调味和诱食物质」是一个类别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列有「调味和诱食物质」类别。2018年第21号公告说明,增补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适用范围为犬、猫;并将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等25个饲料添加剂品种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犬、猫。
目录汇编在「调味和诱食物质—甜味物质」项下列出示例:海藻糖、5′-呈味核苷酸二钠,适用范围标注为「犬、猫」(脚注注明由2018年第21号公告修订)。这些只是目录分类与适用范围示例,不表示任何猫粮产品实际添加了这些品种,也不能据此推断对某只猫有诱食效果。
类别名也不等于具体品种。某个具体品种能否用于犬猫饲料、用量与安全要求,要查目录正文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原文,不能只看类别名或商品宣传。
目录还有一条备注:以一种或多种调味物质或诱食物质添加载体等复配而成的产品,可称为调味剂或诱食剂。这说的是复配产品在添加剂目录语境下的称呼,不是把所有单一成分都归为「诱食剂」的法定分类;也不能据此判断某产品属于原料栏还是添加剂栏。
复配调味产品有专门标示条件,模糊名称不能推断分类
标签规定第六条那条专门规则的条件是「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不是所有含动物水解物的产品。满足这个条件时,才在原料组成用「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口味增强剂」标示。
不能倒过来推:写了「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不等于一定额外加了某种「诱食剂」;它只说明这类复配调味产品的标示方式,不等于功能、效果或添加量,标签也未必给出这些信息。
「诱食剂」「适口性」不是标签法规里统一的分类名,可能来自行业或宣传说法。看到模糊词时,不能推断它是原料还是添加剂、对应哪条目录、对猫有什么作用;只能按名称、栏位、目录条目和公告逐项核对。
如果产品只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而不给具体组成,可以向厂家询问具体原料名称与配方版本;标签与目录对不上时,以现行规定文本和厂家答复为准,必要时向当地饲料管理部门咨询,不自行推断。
买前核对:拍照、查目录、问厂家
- 拍下完整的原料组成、添加剂组成,以及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 在原料组成里找「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口味增强剂」,以及动物水解物具体名称(鸡架酶解浆、鸡架酶解粉等)、酿酒酵母提取物等。
- 在添加剂组成里找「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或具体品种名。
- 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相应公告核对这些名称或类别是否存在,不只凭「诱食剂」三个字。
- 向厂家确认:具体名称与栏位、是否属于以动物水解物为主复配的调味产品、对应哪版配方/标签、如涉及添加量或功能声称是否有公开依据。
有食物过敏史、正在做排除饮食或吃处方饮食的猫,原料核对按兽医方案执行;本文的标签分类方法不能替代兽医评估。
本文只讲标签与目录归类,不判断任何产品的安全性或适口性;对没有公开信息支持的添加量或功能说法,保持「未核实」。
常见问题
猫粮配料表里的「诱食剂」是法定分类名吗?
不是统一的法定分类名。要看具体名称落在原料组成还是添加剂组成,并对照《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不能只凭这三个字判断归类或功能。
动物水解物和酿酒酵母提取物是原料还是添加剂?
两者在《饲料原料目录》都有原料条目(9.3.5、12.2.7);2013年第2045号公告将酿酒酵母提取物等4个品种移至原料目录。某款产品是否使用,仍需看标签与厂家资料。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添加剂就是诱食剂吗?
类别名不等于对某款产品的功能判断。目录里的调味和诱食物质是一个类别;具体品种与适用范围要查目录正文,不能据此推断某款粮实际添加或对猫的效果。
「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和「口味增强剂」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标签规定第六条对以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调味产品的指定标示名称;不是营养等级或功能等级,也不能据此推断添加量或效果。
配料表写「酵母提取物」,就能认定是酿酒酵母提取物吗?
不能。目录12.2.7是「酿酒酵母提取物」这一具体名称;笼统的「酵母提取物」不能推断菌种或归类。要看标签原文是否与目录名称一致,具体成分与来源问厂家。
这些成分需要担心吗?
不把名称自动等同有害或无害。先核对具体名称、栏位、目录与厂家资料;有食物过敏、排除饮食或处方饮食时按兽医方案,本文不做安全或功能判定。
延伸阅读
来源与说明
- 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六条:原料组成与添加剂组成的引导词、原料按加入重量降序、添加剂名称与目录一致、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可标类别名称、以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复配的调味产品在原料组成标为「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口味增强剂」;第二十条风味声称规则(核读日期 2026-10-27)
- 农业农村部:《饲料原料目录》2025年发布文本,2025年旧版目录中的12.2.7酿酒酵母提取物条目;该页9.3.5动物水解物已由下列2026年第1028号公告附件修订,以新版附件为准(核读日期 2026-10-27)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8号(2026年6月11日)及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内容(OFD),附件第29页修订9.3.5动物水解物:肉、内脏、器官和组织;研磨粉碎、蒸煮、压榨、水解等工艺;名称标具体动物种类、组织器官和物理形态,例鸡架酶解浆/鸡架酶解粉;宠物饲料(食品)、水产饲料使用(核读日期 2026-10-27)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67号:饲料新旧标签转换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2027年5月31日;2027年6月1日起生产/进口产品标签原料组成应与修订后目录一致,旧版标签不得使用;此前继续用旧标签的,含已删除品种/类别应粘贴覆盖、不得出现名称,仅名称变更且其他标示合规的可继续使用;此前生产/进口旧标签产品可在保质期内销售(核读日期 2026-10-27)
- 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公布《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13年12月30日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明确将麦芽糊精、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4个品种移至《饲料原料目录》(核读日期 2026-10-27)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2018年4月27日),增补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适用范围为犬、猫;将蛋氨酸羟基类似物等25个品种适用范围扩大至犬、猫(核读日期 2026-10-27)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汇编(截至2026年5月),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汇编,根据2045号公告及后续修订汇总、截至2026年5月;调味和诱食物质—甜味物质:海藻糖、5′-呈味核苷酸二钠适用范围犬、猫(d);备注4复配产品可称调味剂或诱食剂;脚注d=2018年第21号公告修订;仅目录示例,不证明任何产品添加或功能(核读日期 2026-10-27)
作者:Cat(宠物购网猫咪编辑)。本文基于上述公开资料整理,由 AI 辅助撰写并经编辑核对;内容为一般性养宠知识与选购参考,不构成兽医诊断、处方或法律意见,价格与规则会随时间、地区变化,购前请以当时当地的实际信息为准。